岡山簡易庭109年度岡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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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本院107年度岡簡字第413號代位
分割遺產事件(下稱前案)之當事人翁 黃秀卿 有債權債務關
係,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北簡字第2974號判決確
定在案。為瞭解繼承遺產內容,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
定,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二、惟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各定有明
文。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
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
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年
度台抗字第60號、第455號裁定意旨參照)。是第三人僅於
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經法院裁定許
可,方得閱覽卷內文書。
三、經查,聲請人為前案被告 翁黃秀卿 之債權人,固據其提出前
揭判決及確定證明書為證。惟聲請人所聲請閱覽之前案卷宗
資料,為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翁黃秀卿等
共11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既非當事人,復未
提出取得上開事件當事人同意其閱覽卷宗之證明,且據其主
張為前案被告翁黃秀卿之債權人,此亦僅屬經濟上之利害關
係,尚不足釋明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故依上開規定,聲請
人聲請閱覽該案訴訟卷宗,於法不合,礙難准許。從而,本
件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書記官高菁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