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4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455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李裕吉
       陳玟樺
       林翔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 沈淑慧 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繼承人 沈清根
全部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逾期如未補正者,即駁
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
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
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43
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
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同法
第116條第1項第1款亦定有明文。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復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僅載被告沈淑慧、 沈志浩 ,嗣於民國10
9年3月2日審理時當庭提出訴之追加狀,再追加沈清根之
繼承人 沈蔡心沈志文沈麗慧沈美慧 為本件被告,惟未
提出如主文所示之文件資料,致本院無從確定追加被告沈蔡
心、沈志文、沈麗慧、沈美慧之當事人能力有無及其真實住
居所,是原告之起訴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準此,爰限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如主文所示之資料
,逾期如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書記官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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