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保險簡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柏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
萬零伍佰壹拾玖元【計算式:10,000元+105年、106年間保費增
加519元=10,5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