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保險簡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保險簡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柏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
萬零伍佰壹拾玖元【計算式:10,000元+105年、106年間保費增
加519元=10,5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