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四二○號
原告武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文藹
送達代收人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信益建築無限公司、乙○○、甲○○、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信益建築無限公司、乙○○、甲○○、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柒萬陸仟叁佰壹拾伍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玖佰貳拾貳元,折合新台幣壹萬壹仟柒佰陸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柒佰貳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肆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二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靜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二日
書記官朱小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