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07號原告旭有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亘泰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書記官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