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08號原告立泰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即逸廷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媚登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461,39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4,9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志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書記官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