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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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98號原告長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2法定代理人甲○○
樓之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780,65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5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書記官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