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9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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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9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8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6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而附表編號1、2業已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四月在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佩珊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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