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鳳小字第771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謝依芳 / 陳朝榮
被 告 鄒斯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何一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書記官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