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241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訴訟。
一、查報被告最近之送達處所,並提出全戶之戶籍謄本。
二、提出被告無故離家之相關證據資料、及請求離婚之法律上聲明及陳述。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書記官林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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