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0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2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他字第6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贓物等2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贓物等2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刑事判決書2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温文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簡純靜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附表:
┌──────┬─────────────┬─────────────┐│編號│1│2│├──────┼─────────────┼─────────────┤│罪名│贓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6年8月30日│98年4月11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97年度偵字第4911號│雲林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613││年度案號││號│├───┬──┼─────────────┼─────────────┤││法院│雲林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易字第9號│98年度訴字第589號││事實審├──┼─────────────┼─────────────┤││判決│98年6月9日│98年7月31日│││日期│││├───┼──┼─────────────┼─────────────┤││法院│雲林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易字第9號│98年度訴字第589號││判決├──┼─────────────┼─────────────┤││確定│98年8月20日│98年8月17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