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聲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632號聲請人 鄭萬益 相對人林 蔡枝
林清郎 林清輝 林清標 林雅惠 劉林玉霞 李黃 林冬 上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固得為前項之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6年度家訴字第73號民事卷宗內文書,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所主張之請求為真實,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