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救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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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家救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救字第205號聲請人 詹雪燕 代理人 吳孟玲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 黃俊樺 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黃俊樺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99年度婚字第685號)聲請訴訟救助,茲因聲請人撤回上開事件之聲請經報結在案,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准許餘地,其聲請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書記官譚鈺陵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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