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39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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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3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398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復華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悟智樂園遊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丁○○、戊○○、乙○○○、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正確之相對人(對戊○○有無為債權標的清償之請求?)。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書記官沈錫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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