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394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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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39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439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理人 蔡佳玲 相對人即債務人 何明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零壹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違約金;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