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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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489號原告 陳福安 被告 陳鳳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身分資料、年籍資料、大陸地區住居所地址,以及原告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經本院於民國99年9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9年10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書記官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