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395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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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39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439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代理人 尤羿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昭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陸仟陸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七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書記官鄭美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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