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398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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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39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439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復華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理人 陳伊凡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林美惠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景嵐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碩君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昭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參佰零參萬參仟伍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捌佰壹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三.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