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28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胡羚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中正美墅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政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2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
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於民
國105年3月28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
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書記官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