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33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13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訴字第1330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1793號108年度審訴字第1839號108年度審訴字第189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聯昇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年度毒偵字第7585號、108年度毒偵字第1526號、第2198號、第3043號、第524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陳聯昇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陳聯昇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因其戒治成效經評定為合格,於民國107年2月7日停止戒治依法釋放,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同)檢察官以107年度戒毒偵字第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不知悔改,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先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如附表一各次所示。嗣為警分別查獲如附表一「查獲經過」欄所示,並扣得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物,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陳聯昇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偵查隊偵辦毒品案被採尿人姓名
、編號對照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尿液暨毒品檢體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臺北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㈢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㈣扣案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物。
三、論罪科刑:㈠就附表一編號1所示部分:
1.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其因施用而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分別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2.被告上開所為係一行為觸犯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斷。
㈡就附表一編號2至5所示部分:
核被告所為,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各次因施用而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分別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㈢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4年度易字第
469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入監執行後,已於107年8月6日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8罪,固合於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均為累犯。惟審酌被告執行完畢之竊盜案件與本案罪名、犯罪情節以及保護法益俱屬不同,難認其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爰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均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最低本刑。
㈣被告就附表一編號3所示施用毒品犯行尚未被偵查機關發覺
前,主動向員警自首之事實,有被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查獲施用(持有)毒品案件經過情形紀錄表在卷可查(參108年度毒偵字第2198號卷,第9頁)。是被告於員警尚不知其上述犯行前,主動坦承附表一編號3施用毒品犯行,嗣並接受裁判,符合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規定,酌予減輕其刑。
㈤被告所犯上開8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戒癮處分,本應徹底戒絕
毒癮,詎其竟未能自新,仍一再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礙之毒品,戕害自身健康,漠視法令禁制,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部分:㈠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毒品,均係供被告本案施用
所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包裝前揭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前述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一併沒收銷燬之。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㈡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鐵盒,殘留海洛因、甲基安非他
命成分一節,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臺北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稽(見108年度毒偵字第5243號卷,第45頁),且該毒品與其所附著之鐵盒,無從完全析離,故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㈢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本案施用毒品所用
,業據被告供明在卷(見本院108年11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第5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㈣至其餘扣案物,經核均與本案無關,爰不予宣告沒收,末此敘明。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
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前段。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劉仲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政學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編號│施用時間及地點│施用毒品之方式及所施用│查獲經過│宣告刑││││之毒品│││├──┼────────┼───────────┼──────────┼─────────┤│1│107年11月20日上│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嗣於107年11月20日下│陳聯昇施用第一級毒│││午8時許,在桃園│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午2時30分許,為警在│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市○鎮區○○街13│混合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後│桃園市○鎮區○○街13│,如易科罰金,以新│││6巷186號(起訴│吸食其煙霧之方式,同時│6巷186號查獲,經其│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書誤載為「南華街│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同意採集尿液送驗後,│。│││236巷186號」,│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結果呈現嗎啡、甲基安││││應予更正)旁鐵皮│1次│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屋││悉上情。││├──┼────────┼───────────┼──────────┼─────────┤│2│108年3月4日下│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嗣於108年3月5日凌│陳聯昇施用第二級毒│││午4時許,在桃園│璃球內燒烤吸其煙氣之方│晨2時25分許,為警在│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市楊梅區某朋友住│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桃園市○○區○○路18│,如易科罰金,以新│││處│次│9號前查獲,並扣得如│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毒│;又施用第一級毒品│││108年3月4日晚│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內點│品,及其所有供本案施│,處有期徒刑陸月,│││間11時許,在桃園│燃吸食之方式,施用海洛│用毒品所用如附表三所│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市○○區○路旁之│因1次│示之物,始查悉上情。│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車內││││├──┼────────┼───────────┼──────────┼─────────┤│3│108年4月5日凌│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內點│嗣於108年4月5日凌│陳聯昇施用施用第一│││晨1時許,在桃園│燃吸食之方式,施用海洛│晨1時35分許,為警在│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市○○區○○○街│因1次│桃園市○○區○○○街│伍月,如易科罰金,│││某朋友住處├───────────┤308號前查獲,陳聯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於偵查機關尚未發覺犯│壹日;又施用第二級││││璃球內燒烤吸其煙氣之方│罪前,即主動交付如附│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表二編號2所示之毒品│月,如易科罰金,以││││次│,向警坦承上開施用毒│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品犯行,自首而接受裁│日。│││││判。││├──┼────────┼───────────┼──────────┼─────────┤│4│108年5月18日下│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內點│嗣於108年5月18日晚│陳聯昇施用第一級毒│││午2時許,在桃園│燃吸食之方式,施用海洛│間9時50分許,為警在│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市○○區○○路某│因1次│桃園市○鎮區○○○路│,如易科罰金,以新│││網咖之廁所內││1-1號前查獲,並扣得│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毒品,始查悉上情。││├──┼────────┼───────────┼──────────┼─────────┤│5│108年6月22日下│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嗣於108年6月25日凌│陳聯昇施用施用第二│││午1時許,新竹縣│璃球內燒烤吸其煙氣之方│晨1時55分許,為警在│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關西鎮錦山里19鄰│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桃園市○○區○○路58│貳月,如易科罰金,│││錦山224號住處內│次│6號前查獲,並扣得如│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壹日;又施用第一級│││108年6月24日晚│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內點│,始查悉上情。│毒品,處有期徒刑陸│││間某時許,在桃園│燃吸食之方式,施用海洛││月,如易科罰金,以│││市中壢區某友人住│因1次││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處│││日。│└──┴────────┴───────────┴──────────┴─────────┘附表二:
┌───────────────────────────────────────────┐│應沒收銷燬之物:│├──┬───────────┬────────────────────────────┤│編號│扣押物品│備註│├──┼───────────┼────────────────────────────┤│1│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㈠、白色粉末1包,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含袋毛重0.68公│││含包裝袋1只)│克,淨重0.4871公克,因鑑驗取用0.0089公克,驗餘淨重0.││││4782公克。││││㈡、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臺北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在卷可稽(參108年度毒偵字第1526號卷,││││第135頁)。│├──┼───────────┼────────────────────────────┤│2│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㈠、白色粉末1包,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含袋毛重0.41公│││含包裝袋1只)│克,淨重0.2090公克,因鑑驗取用0.0056公克,驗餘淨重0.││││2034公克。││││㈡、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臺北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在卷可稽(參108年度毒偵字第2198號卷,││││第91頁)。│├──┼───────────┼────────────────────────────┤│3│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㈠、白色粉末1包,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含袋毛重0.30公│││含包裝袋1只)│克,淨重0.1397公克,因鑑驗取用0.0092公克,驗餘毛重││││0.1305公克。││││㈡、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臺北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在卷可稽(參108年度毒偵字第3043號卷,││││第103頁)。│├──┼───────────┼────────────────────────────┤│4│殘留第一級毒品海洛因、│㈠、鐵盒1個,使用4ml甲醇清洗鐵盒鑑驗,檢驗結果為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之鐵盒1個│㈡、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臺北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在卷可稽(參108年度毒偵字第5243號卷,││││第45頁)。│└──┴───────────┴────────────────────────────┘附表三:
┌───────────────────────────────────────┐│應沒收之物:│├──┬──────────┬──┬──────────────────────┤│編號│扣押物品│數量│備註│├──┼──────────┼──┼──────────────────────┤│一│玻璃球│1顆│被告所有供(非專供)施用毒品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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