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190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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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1903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劉佳榮
被 告 江宏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
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 伍萬 肆仟捌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肆
萬玖仟玖佰肆拾捌元自民國94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9月8日向訴外人中華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商業銀行)申請麥克現金卡使用,約
定被告得憑麥克現金卡自行以自動化服務服務設備查詢及提
領款項,借款額度最高以新台幣(下同)50萬元為限度,迄
今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中華商業銀行於
94年8月18日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該項債權已依金融機構
合併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及同法第18條第3項,公告於新聞
報紙,故本案債權已合法移轉等情,已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
符之麥克現金卡申請書、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暨約定書、債權
讓與證明書、報紙等件為證。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
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仍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
第436條第2項及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
同自認,堪認原告前揭主張屬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
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
額及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又本件適用小額程序而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於訴訟費用裁判
同時,確定其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書記官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