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度重上更㈠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重上更㈠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上更㈠字第四號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財團法人雲林縣斗南鎮斗南國民小學 沈健章沈闕玉文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文忠 律師複代理人 蔡青芬 律師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即上訴人丙○○
丁○○訴訟代理人 戴雅韻 律師當事人間因租佃爭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四日???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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