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度再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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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再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再字第九號
再審聲請人 劉永權 右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確定裁定(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五號)聲請再審,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繳納聲請再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一庭~B1審判長法官王惠一~B2法官吳上康~B3法官蘇清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李劍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