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度再字第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再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再字第九號
再審聲請人 劉永權 右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確定裁定(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五號)聲請再審,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繳納聲請再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一庭~B1審判長法官王惠一~B2法官吳上康~B3法官蘇清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李劍龍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