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拍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拍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拍字第三六0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已
丁○○戊○○丙○○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丁○○、戊○○、丙○○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丁○○、戊○○、丙○○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死亡)於民國八十三年五月十三日為其本人及第三人 黃種瑜 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以下同)五十萬元之擔保,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一百萬元,存續日期自八十三年五月七日起至一百十三年五月六日止,債務清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就上開借款並約定於八十四年五月十三日償還,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逾期按每逾一日每萬元每日加罰十五元計付違約金。
三、嗣債務人乙○○、黃種瑜屆期未依約清償,而相對人乙○○已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死亡,由繼承人即相對人丁○○、戊○○、丙○○為分割繼承完畢,為此聲請拍賣扺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扺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借款合約書及本票影本等件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惟相對人乙○○既已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死亡,自非系爭不動產所有人,對該不動產無處分權,聲請人對之聲請拍賣扺押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五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明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四十五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五日
書記官周其祥附表(不動產標示)┌─┬──────┬──────┬─────┬─────┬─────────────┬───────────┬─────┐│土│(坐落)││(地號)│(地目)│(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直興段│一六五│建││應有部分││││台北市○○○段│││一三五平方公尺│一二0分之一二││││萬華區││││││││地││││││││├─┼──────┼──────┼─────┼─────┼─────────────┼───────────┼─────┤│土│(坐落)││(地號)│(地目)│(面積)│(權利範圍)│(備考)│││││一六六│建││應有部分││││同右│同右│││一四六平方公尺│一二0分之一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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