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348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二之記載應予刪除、理由欄一第一行關於「先後十四次」之記載應更正為「先後十三次」、理由欄二第十一行關於「」之記載應更正為「」及第二十九行關於「十二次」之記載應更正為「十一次」。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對於犯罪事實欄二之加重竊盜犯行,漏未判決,業經本院另行補充判決在案,原判決中對於該次竊盜犯行之記載,顯係贅載,在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之前提下,本院爰予裁定更正之,因此,關於犯罪事實欄二之記載應予刪除、理由欄一第一行關於「先後十四次」之記載應更正為「先後十三次」、理由欄二第十一行關於「」之記載應更正為「」及第二十九行關於「十二次」之記載應更正為「十一次」。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巫淑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麗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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