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聲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五五三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株式會社日立ハイテクノロジ一ズ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鄭渼蓁 律師
翁焌旻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激光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東元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七一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許朝雄
法官陳淑敏法官鄭玉山法官吳麗女法官黃義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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