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聲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五五二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乙○○
丙○○丁○○戊○○己○○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五五五號、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七六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陸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許朝雄
法官陳淑敏法官鄭玉山法官吳麗女法官黃義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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