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度婚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婚字第四號
原告 黃兼毅 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正確之住址(起訴狀未記載完全)。
二、被告之身分證明文件。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林美治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B書記官邱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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