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九四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以法矯字第0九二00五0三四三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十六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林惠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