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一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一六八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附表等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由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受數有期徒刑之宣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依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裁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陳彥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嘉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