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四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所處有期徒刑柒月;又因結夥三人以上而竊盜,所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前因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一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確定;甲○○另在前開判決確定前,即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因結夥三人以上而竊盜,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九一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於九十二年十月七日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就甲○○所受多數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許泰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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