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2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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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24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政綸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政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政綸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5年11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蘇政綸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
受刑人於104年9月23日入監接受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05年11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11789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5月22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2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5年5月10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文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提出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書記官林榮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