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9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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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99號聲請人 許朱芳雨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1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5年2月2日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8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書記官林巧玲┌─────────────────────────────┐│附表:股票105年度除字第99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祐升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1│1,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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