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7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七六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右聲請人對於被告甲○○侵占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三年度執聲沒字第一九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侵占案件,前經貴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乙○○繳納現金後,免予羈押在案。茲該案件業經貴院刑事庭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日以九十二年度易緝字第四九九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駁回上訴確定,被告甲○○逃匿未到場接受執行,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審核聲請人所提之判決書、保證書及保證金收據影本、送達證書影本、拘提報告書影本等,認所述屬實,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念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