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二九三號
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 沈鈺銘 律師相對人台中縣大里市農會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陸拾萬元後,本院九十三年度執字第二五五九一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一0八三號民事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抵押人對法院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主張有不得強制執行之事由而提起訴訟時,亦得依法聲請停止執行(釋字第一八二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訴訟為理由,聲請願供擔保裁定停止九十三年度執字第二五五九一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九十三年訴字第一0八三號民事事件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悌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