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二八號
原告漢臨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 律師
詹漢山 律師複代理人 謝英吉 律師被告西瓜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
參加人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朱坤棋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許冰芬~B法官劉長宜~B法官何世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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