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五三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傷害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三年度執聲沒字第一七六號、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一○四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傷害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一萬元,由具保人乙○○於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檢附送達證書影本三紙、戶籍資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各乙紙等資料,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固有明文;惟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仍在逃匿中為其要件,被告雖曾逃匿,但事後如已歸案,即不得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此為實務向來之見解(最高法院七十五年臺非字第二四七號、八十七年度臺抗字第四○六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七日向本院聲請沒入前揭保證金,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繫屬本院,然受刑人甲○○業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歸案入臺中監獄服刑,有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查詢作業資料乙紙在卷可憑,則受刑人甲○○於本院繫屬受理本案之時,既已入監服刑,則已無逃匿無蹤之情事,本院自無從將具保人乙○○所繳納之保證金一萬元予以沒入。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沒入保證金,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劉麗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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