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12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127號

原告 莊雅清

被告千越加油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振生

訴訟代理人 羅元宏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943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500元,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兩造主張(日時下以「00.00.00/00:00:00」格式)

 ㈠原告主張:

 ⒈原告於民國111.12.07/16:20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原告小客車,出廠年月:96.02)於被告加盟經營之中油千越中華北站(臺南市○區○○○路○段00號)之洗車場洗車時,遭被告洗車員工於清洗車頂時,不慎拔斷車頂行李架(下稱車架)。原告小客車因而受有該車架零件損壞,經送廠修復共支出新臺幣(下同)1萬5655元(①零件:1萬4055元、②工資:1600元)。

 ⒉被告就因其受僱人執行業務行為,致原告有上開車損損害,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維修費用8000元。 

㈡被告答辯:

 ⒈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汽車車頂車架之用途,係為支撐重物加以綑綁之用,如無足夠支撐力,於快速行駛時有發生公共危險之虞。

⒉原告小客車係96.02出廠,使用已逾15年。依洗車場監視器影像,被告員工為清洗原告小客車車頂,腳踏登高梯後,以左手扶車頂架以便以右手清洗,此為洗車正常動作,詎該車架因此位移。

 ⒊依上開事證,原告小客車車架係出廠多年零件,如有既存瑕疵,原告應事先告知提醒,被告員工循正常洗車動作並無疏失,則該車損非可全部或部分歸責於被告,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爰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二、得心證之理由

 ㈠請求基礎事實認定

 ⒈被告雖以原告小客車車齡與其員工係正常洗車動作為由拒絕賠償,然以,被告就該車架係因其員工洗車接觸而損毀之事實並不爭執,雖其辯稱該員工係「手扶」車架,然參照原告提出之車損照片,該車架係脫出凹軌向外位移,依通常生活經驗常識,如僅單純碰摸而未自側面施以拉力或壓力,客觀上顯難認車架會呈車損照片之脫出凹軌向外位移樣態,是被告辯稱其員工僅係「手扶」車架,顯難認與事實相符,而該車架既係在被告員工以監視器影像之洗車方式受損毀、被告亦未能再提出該車架於洗車前已有鬆脫或位移之證據,則就其員工因洗車致車架有車損照片之損害,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⒉依上開監視器影像,參照原告提出之原告小客車受損照片、報價單,可認原告主張事實為真實,是原告依侵權行為(民法第184條)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車頂行李架受損之損害,為有理由。

 ㈡請求金額之認定

 ⒈車架毀損請求額認定

 ⑴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於以修理材料以新品更換舊品者,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⑵關於折舊計算方式,民法並未規定,依現行法規,雖主要規定於稅捐法供作報稅認列成本使用,稅捐法規定之耐用年限與目前各種修繕材料之保固期間通常相當,以稅捐法折舊計算方式為修繕材料折舊之估定基準,可認允當,並斟酌稅法目的(增列成本健全財務)與民事損害賠償性質(填補損害)差異,爰採折舊率較少之「平均法」(所得稅法第51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8條)為計算。

 ⑶本件依原告提出之原告小客車行照,爰依該車架使用期間、修繕金額、稅法之相關規定,就該車架受損因修繕材料得請求金額計算為2343元(參見附表一),加計工資費用1600元,合計金額為3943元。

三、職權宣告假執行與訴訟費用額

 ㈠本件係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㈡本件訴訟費用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世旻

附表一:本件得請求金額(即新品價格扣除相當原舊品已生折舊)(元以下四捨五入)

項目

車頂行李架

標的年月

96.02(出廠日)

事故日期

111.12.07

已用年數

15年10月(即190/12月)

耐用年數

5年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20305)

折舊率

200/1000

(即20%/固定資產折舊率表)

(耐用年數5年‧平均法)

新品價格

14.055元

新品殘價

2.343元

計算式:2343=14055÷(5+1)

應算折舊

11,712元

計算式:(以5年為上限計算)

11712=(00000-0000)×20%×(60/12)(以5年為上限)

得請金額

2,343元

計算式:2343=00000-00000

【計算式】

.新品殘價:殘價=取得成本÷(耐用年數+1)【註:以5年為上限計算】

.應算折舊:折舊額=(取得成本-殘價)×折舊率×年數

.得請金額:零件得請金額=取得成本-折舊額

【相關法規(詳附錄)】

.已用年數: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

.新品殘價: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30條

.應算折舊: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8條第1款、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30條

附表二:訴訟費用計算書(新臺幣)

項目

金額

負擔分配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原告負擔:500元

.民事訴訟法第79條

.原告請求8000元/判准3943元

被告負擔:500元

合計

1,000元 

同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林怡芳

附錄:

民法

第184條(同民國88年04月21日)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213條(同民國88年04月21日)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第214條(同民國18年11月22日)

.應回復原狀者,如經債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後,逾期不為回復時,債權人得請求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第215條(同民國18年11月22日)

.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第216條(同民國18年11月22日)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民事訴訟法

第78條(同民國57年02月01日)

.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第87條(同民國57年02月01日;節錄第1項)

.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

第436條(同民國88年02月03日)

.簡易訴訟程序在獨任法官前行之。

.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所得稅法

第51條(同民國98年11月18日)

.固定資產之折舊方法,以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生產數量法、工作時間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為準;資產種類繁多者,得分類綜合計算之。

.各種固定資產耐用年數,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但為防止水污染或空氣污染所增置之設備,其耐用年數得縮短為二年。

.各種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時,其耐用年數,除經政府獎勵特予縮短者外,不得短於該表規定之最短年限。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48條(同民國98年11月18日;節錄第1至3款)

.本法第五十一條所定固定資產之折舊方法如下:

 一、採平均法者,以固定資產成本減除殘值後之餘額,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平均分攤,計算每期折舊額。

 二、採定率遞減法者,以固定資產每期減除該期折舊額後之餘額順序作為各次期計算折舊之基數,而以一定比率計算各期折舊額。

 三、採年數合計法者,以固定資產成本減除殘值後之餘額,乘以一遞減之分數,其分母為使用年數之合計數,分子則為各使用年次之相反順序,計算各期折舊額。但使用年數,不得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第30條(同民國104年03月26日)

.折舊:

 四、固定資產經查明有殘值可以預計者,應依法先自其成本中減除殘值後,以其餘額為計算基礎。

  

第30條(民國96年02月05日)

.折舊:

 四、固定資產折舊時,各該項資產事實上經查明有殘價可以預計者,應依法自成本中減除殘價後,以其餘額為計算基礎,殘價之預計標準應以等於該項資產之最後一年度之未折減餘額為合度,其計算公式如下:

固定資產之實際成本/(耐用年限+1)=殘價

  (成本-殘價)/耐用年數=每年折舊額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95條(同民國106年01月03日;節錄第6款)

.折舊:

 六、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或年數合計法者,以一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一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一月者,以月計。

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

第二類交通及運輸設備

第三項陸運設備(同民國106年02月03日;節錄20305、20307)

【號碼】【細目】【耐用年數】

二○三○五汽車1.運輸業用客車、貨車四

2.其他業用客車、貨車五

二○三○七機車、電動機車及其他三  

固定資產折舊率表(同民國45年07月31日)【節錄耐用年數3-5年(註:「0/00」指千分比)】

【耐用年數】【平均法(0/00)】【定律遞減法(0/00)】

○○○○○○○

○○五○○○○

○○○○○○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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