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2年度員小字第49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員小字第49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林冠妤

張峻海

被告 楊柏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柒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零肆元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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