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956號
原 告 廖喻涵
訴訟代理人 廖名權
原告與被告 游慶忠 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元(依民國100年4
月7日經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之土地複丈成果圖標),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併提出被告游慶忠最新之
略)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