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9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956號
原   告  廖喻涵
訴訟代理人  廖名權
原告與被告 游慶忠 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元(依民國100年4
月7日經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之土地複丈成果圖標),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併提出被告游慶忠最新之
略)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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