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69號原告祭祀公業 楊奇學 法定代理人 楊森
楊來富 訴訟代理人 周振宇 律師被告 黃忠誠
黃正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書記官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