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北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RIVERADIANADALIMOCON(中文姓名: 戴娜 )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蕭盛文 律師
相 對 人 宋茜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宋茜蒂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109年度
竹北簡調字第6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
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起訴並
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前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
竹分會准予扶助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專用委任狀、審查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
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法律扶助基
金會新竹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各1份為證,且其請求
尚非顯無理由,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書記官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