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1年度沙補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沙補字第43號
原   告  劉阿絨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裕芳 土木包工
  業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5302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0,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3條之27之規定,應繳裁
  判費28,225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7,72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
  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蕭承信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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