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小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小字第214號
原   告 臺北樂高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鄧龍勛
被   告  蔡瑋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
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經本院核定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尚
應補繳500元,嗣本院以105年度桃小字第214號裁定命原
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原告於民國105年2月5日收
受裁定後,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費用,有本院桃園簡易庭送達
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證明、
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民事科查詢簡
答表各乙紙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書記官儲鳴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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