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小字第24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黃律皓
被 告 郭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4月22日下午2時
時20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官施月燿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書記官王玉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小字第24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黃律皓
被 告 郭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4月22日下午2時
時20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官施月燿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書記官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