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5年度竹東小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東小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志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邦大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
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不服判決金額為新臺幣228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