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5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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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4年裁字第5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商標註冊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裁字第00054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商標註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2年9月8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220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前因商標註冊事件向原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原法院認為無理由,判決駁回抗告人之起訴。抗告人於92年7月28日具狀聲明上訴,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亦未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原法院遂於92年9月8日,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逕行裁定駁回抗告人之上訴。
二、本院經核原裁定並無不合。抗告意旨無非謂其原審之訴訟代理人出國,無從聯繫,致遲誤提出理由書等等,仍屬其疏誤,難據以認原裁定違誤。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月13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綠星
法官陳秀美法官蔡進田法官黃璽君法官廖宏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1月14日
書記官邱彰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