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字第6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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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金簡字第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金簡字第6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宇躍選任辯護人黃昱銘律師
王聖傑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1224、12630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11年度偵字第129
89、12990號、112年度偵字第214、1777、2225、2490、3392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改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文翁宇躍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翁宇躍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予他人使用,極可能遭詐欺集團作為人頭帳戶實施取得贓款及掩飾、隱匿詐欺不法所得去向之犯罪工具,因而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惟仍基於縱詐欺集團以其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6月6日前某時,在嘉義市西區新民路「○○○」麵包店,以新臺幣(下同)50,000元之代價,將所申設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甲帳戶)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乙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代號、密碼等物,提供給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幫助該詐欺集團成員從事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甲、乙帳戶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詐欺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張○○、翁○○、高○○、羅○○、黃○○、林○○、蘇○○、蕭○○、鍾○○、游○○、林○○、莊○○、郭○○、何○○等14人,使張○○等14人均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本案帳戶內,旋遭詐欺集團成員以網路銀行轉出一空,而製造金流之斷點。嗣張○○等14人察覺有異,始報警循線查獲。
二、本案證據:
(一)被告翁宇躍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之供述。
(二)被害人張○○、黃○○、蕭○○於警詢之指訴。
(三)告訴人翁○○、高○○、羅○○、林○○、蘇○○、鍾○○、游○○、林○○、莊○○、郭○○、何○○於警詢之指訴及附表證據出處欄所載之各項書證。
(四)被告翁宇躍提出對話錄音光碟1片及譯文(111年11月15日刑事陳報狀)。
(五)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26日台新總作文字第0000000000號、111年9月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紀錄資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暨存款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
三、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4年度台上字第5998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本案被告翁宇躍提供帳戶予他人使用,使他人得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向附表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案帳戶內,以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並作為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詐欺集團成員提領後因而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然被告單純提供帳戶供人使用之行為,並不等同於向被害人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此外,復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是被告提供帳戶供人使用之行為,係對於他人遂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行資以助力。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暨刑法第30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二)被告以一行為提供本案2帳戶之帳戶資料等物品供詐欺集團作為詐欺工具,造成附表所示之人受騙損害,且同時幫助詐欺集團於提領後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暨刑法第30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三)被告幫助前述詐騙集團成員犯詐欺取財、洗錢罪,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於本院審判中自白洗錢犯罪,業如前述,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併依法遞減之。
(四)爰審酌被告自知金融機構帳戶與個人財產、信用具有重要關聯,且易成為他人掩飾犯罪所得之工具,卻任意提供其所有金融機構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供詐欺集團成員從事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其行為使犯罪之追查趨於困難,幕後正犯肆無忌憚,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及正常交易安全,所為自應予非難。兼衡其犯行所致告訴人及被害人等受損害之金額多寡、犯後坦承犯行、僅與告訴人翁○○、林○○等達成和解、前科素行狀況良好、居於幫助犯之地位、交付帳戶之犯罪動機等節,暨其於本院審理中自陳:目前從事小貨車司機,月收入約2,6000元之經濟狀況、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已婚、其太太待產中、與太太同住之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所處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承提供本案帳戶資料有因此獲得50,000元之對價(見金訴卷第113頁),核屬被告本案犯罪所得之物。而該等款項雖然並未扣案,但也未合法發還任1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予以宣告沒收或追徵價額,也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所列情形,故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等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陳昭廷提起公訴及檢察官謝雯璣移送併案審理,由檢察官黃天儀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陳仁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書記官張子涵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條第1項。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被害人/告訴人詐騙時間、方式第一層金流(匯款時間、金額)第二層金流(匯款時間、金額)證據出處1張○○(未提告訴)詐欺集團成員使用通訊軟體LINE(下均稱LINE)ID為「Aileen 婷婷 」之人於111年7月6日某時,邀被害人張○○下載假投資軟體「IMC-Trading」,以投資股票獲利,再由LINEID:「IMC客服003」指示匯款事宜,致被害人張○○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投資款項。111年8月1日20時46分許,以網路轉帳匯款10萬元至被告申設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8月1日20時57分許,轉帳匯款22萬元至被告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1.張○○111.08.06警詢筆錄(白河分局警卷第67-68頁)2.被害人張○○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37張(白河分局警卷第69-87頁)3.被害人匯款帳戶擷圖1張(白河分局警卷第89頁)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鳳鳴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白河分局警卷第95-96、113頁)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白河分局警卷第115-116頁)2翁○○(提出告訴)詐欺集團成員使用LINE暱稱「雅婷」之人於111年6月22日某時,邀告訴人翁○○下載假投資軟體「IMC-Trading」,以投資股票獲利,再由LINE暱稱「IMC客服NO.018」指示匯款事宜,致告訴人翁○○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投資款項。111年8月3日16時48分許,在新竹縣○○鄉○○○路00號,以ATM匯款7,000元至被告申設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8月3日16時56分許,轉帳匯款7萬7,000元至被告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1.翁○○111.08.15警詢筆錄(白河分局警卷第143-145頁)2.告訴人翁○○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6張(白河分局警卷第147-149頁)3.中國信託銀行ATM交易明細擷圖1張(白河分局警卷第150頁)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白河分局警卷第157-158、173頁)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白河分局警卷第161-162頁)6.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白河分局警卷第193頁)3高○○(提出告訴)詐欺集團成員使用LINE暱稱「Frey範老師」之人於111年2月27日某時,邀告訴人高○○加入LINE群組「 老範 D101台股財經交流」,並加入LINE暱稱「IMC客服0018」為好友,告訴人即依指示至假投資網站:https//www.imcssi.com//#/orderlist進行投資,致告訴人高○○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投資款項。111年8月4日9時39分許,在元大銀行景美分行,臨櫃轉帳匯款48萬8,000元至被告申設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8月4日10時15分許,轉帳匯款48萬8,000元至被告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1.高○○111.08.23警詢筆錄(白河分局警卷第201-203頁)2.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影本各1份(白河分局警卷第215、221頁)3.告訴人高○○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7張(白河分局警卷第247-250頁)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木新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白河分局警卷第251、309頁)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白河分局警卷第253頁)111年8月4日12時32分許,在富邦銀行木柵分行,臨櫃轉帳匯款90萬元至被告申設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8月4日13時26分許,轉帳匯款90萬元至被告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4羅○○(提出告訴)告訴人羅○○於111年4月間加入詐欺集團成員組成LINE群組「股票老範y126台報財經交流」,並加入LINEID為「fju197202」、「tt199505」為好友,告訴人即依指示下載假投資軟體「IMC-Trading」進行投資,致告訴人羅○○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投資款項。111年7月29日14時22分許,轉帳匯款10萬元至被告申設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7月29日15時12分許,轉帳匯款10萬元至被告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1.羅○○111.08.18警詢筆錄( 基隆市 警局第三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第5頁正反面)2.網路轉帳匯款交易明細1紙(基隆市警局第三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第6頁)3.告訴人羅○○與詐欺集團成員「IMC客服012」LINE對話紀錄擷圖35張(基隆市警局第三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第8-16頁)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東區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基隆市警局第三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第21頁)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局第三分局000000000號警卷第27頁)6.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基隆市警局第三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第17頁正反面)5黃○○(未提告訴)被害人黃○○於111年1月20日加入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下均稱LINE)成立之群組「老範A01台報財經俱樂部」,並依LINE暱稱「IMC客服008」指示下載假投資軟體「IMC-Trading」,以投資股票獲利,致被害人黃○○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投資款項。111年8月4日12時35分許,臨櫃匯款30萬元至被告申設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8月4日12時38分許,轉帳匯款30萬元至被告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1.黃○○111.08.23警詢筆錄(基隆市警局第三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第1-2頁)2.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基隆市警局第三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第4頁)3.被害人黃○○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基隆市警局第三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第6-8頁)6林○○(提出告訴)詐欺集團成員使用LINE暱稱「○○」之人於111年2月23日11時44分許,邀告訴人林○○下載假投資軟體「IMC-Trading」,以投資股票獲利,再由LINE暱稱「Ting 鄧雅婷 」指示匯款事宜,致告訴人林○○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投資款項。111年7月29日12時41分許,以網路轉帳匯款10萬元至被告申設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7月29日12時54分許,轉帳匯款25萬元至被告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1.林○○111.08.29警詢筆錄(北斗分局警卷第1-5頁)2.告訴人林○○開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北斗分局警卷第12-19頁)3.告訴人林○○與詐欺集團成員「○○」、「TING鄧雅婷」、「IMC客服019」LINE對話紀錄擷圖(北斗分局警卷第26-30頁)4.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北斗分局警卷第83、88頁)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北斗分局警卷第80頁正反面)111年7月29日12時42分許,以網路轉帳匯款10萬元至被告申設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8月1日10時41分許,以網路轉帳匯款2萬元至被告申設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8月1日11時54分許,轉帳匯款11萬元至被告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7蘇○○(提出告訴)告訴人蘇○○於111年2月底某日加入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成立之群組「 老范 D01台報財經交流」,並依LINE暱稱「IMC客服019」指示下載假投資軟體「IMC-Trading」,以投資股票獲利,致告訴人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投資款項。111年7月29日13時42分許,在元大商業銀行三重分行,臨櫃轉帳匯款16萬元至被告申設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7月29日14時9分,轉帳68萬4,000元至被告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1.蘇○○111.08.22警詢筆錄(北斗分局警卷第34-35頁反面)2.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北斗分局警卷第42頁)3.告訴人蘇○○與詐欺集團成員「老范D01台報財經交流」、「IMC客服019」LINE對話紀錄擷圖(北斗分局警卷第36-41頁反面)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北斗分局警卷第84、90頁)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北斗分局警卷第81頁正反面)6.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北斗分局警卷第86頁)8蕭○○(未提告訴)詐欺集團成員使用LINE暱稱「IMC客服」之人於111年1月間加被害人蕭○○為好友,佯以投資股票獲利邀被害人蕭○○投資,致被害人蕭○○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投資款項。111年7月29日14時4分許,臨櫃轉帳匯款1萬9,500元至被告申設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1.蕭○○111.08.13警詢筆錄(北斗分局警卷第43-44頁)2.被害人蕭○○提出大湖區農會匯款申請書(北斗分局警卷第47頁)3.告訴人蕭○○與詐欺集團成員「IMC客服019」LINE對話紀錄擷圖(北斗分局警卷第45-46頁)4.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大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北斗分局警卷第85、89頁)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北斗分局警卷第82頁正反面)6.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北斗分局警卷第87頁)9鍾○○(提出告訴)詐欺集團成員使用LINE暱稱「詩佳」之人於111年5月間,邀告訴人鍾○○加入LINE群組「【老範】台股投贏社」,依暱稱「範○○」指示投資股票,再由LINE暱稱「IMC客服NO.0812」指示匯款事宜,致告訴人鍾○○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投資款項。111年7月29日13時44分許,臨櫃轉帳匯款90萬元至被告申設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7月29日14時9分,轉帳68萬4,000元至被告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1.鍾○○111.08.23警詢筆錄(中和分局警卷第1-3頁)2.告訴人鍾○○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中華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影本(中和分局警卷第25、28-30頁)3.告訴人鍾○○與詐欺集團成員「詩佳」、「IMC客服NO.0812」、「老範台股投贏社」LINE對話紀錄擷圖(中和分局警卷第38-39頁)4.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莊敬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和分局警卷第14頁)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中和分局警卷第8-9頁)6.切結書(中和分局警卷第35頁)111年7月29日14時11分許,轉帳59萬元至被告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10游○○(提出告訴)詐欺集團成員使用LINE暱稱「婷」之人於111年5月17日,邀告訴人游○○加入LINE群組「Mr.範」,依指示下載假投資軟體「IMC-Trading」,以投資股票獲利,致告訴人游○○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投資款項。111年8月3日12時13分許,在彰化縣員林市第一銀行員林分行,臨櫃轉帳匯款50萬元至被告申設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8月3日12時22分許,轉帳50萬元至被告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1.游○○111.08.30警詢筆錄(中和分局警卷第45-49頁)2.告訴人游○○提出與詐欺集團成員「範○○」、「婷」、「IMC客服NO.012」、「IMC市場交易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中和分局警卷第55-61頁)3.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員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和分局警卷第54頁)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中和分局警卷第52-53頁)11林○○(提出告訴)詐欺集團成員使用LINE暱稱「範○○」之人於111年4月15日某時,加告訴人林○○為好友,邀告訴人林○○加入LINE群組「老範D01台股俱樂部」,並依LINE暱稱「Aileen」指示下載假投資軟體「IMC-Trading」,以投資股票獲利,再由LINE暱稱「IMC客服068」指示匯款事宜,致告訴人林○○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投資款項。111年8月2日16時20分許,轉帳匯款10萬元至被告申設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8月2日16時30分許,轉帳20萬元至被告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1.林○○111.08.15警詢筆錄(新興分局警卷第13-15頁)2.告訴人林○○提出與詐欺集團成員「範○○」、「Aileen婷婷」、「IMC客服068」、「老範D01台股俱樂部」LINE對話紀錄擷圖(新興分局警卷第16-31頁)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興分局警卷第48頁)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興分局警卷第53頁)111年8月2日16時22分許,轉帳匯款10萬元至被告申設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8月4日14時47分許,轉帳匯款15萬元至被告申設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8月4日14時51分許,轉帳30萬元至被告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8月4日14時48分許,轉帳匯款15萬元至被告申設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8月5日10時40分許,轉帳匯款3,000元至被告申設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8月5日10時58分許,轉帳14萬2000元至被告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12莊○○(提出告訴)告訴人莊○○於111年4月中旬某日加入詐欺集團成員組成LINE群組「老範F01台股俱樂部」,並依LINE暱稱「範○○」指示下載假投資軟體「IMC-Trading」,以投資股票獲利,再由LINE暱稱「助理婷婷」、「IMC客服017」指示匯款事宜,致告訴人莊○○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投資款項。111年8月5日10時42分許,轉帳匯款5萬元至被告申設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8月5日10時58分許,轉帳14萬2000元至被告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1.莊○○111.08.26警詢筆錄(屏東分局警卷第8-10頁)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橋頭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屏東分局警卷第13-14、21-22頁)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分局警卷第15-16頁)111年8月5日10時43分許,轉帳匯款5萬元至被告申設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13郭○○(提出告訴)詐欺集團成員使用LINE暱稱「範○○」之人於111年5月某日,加告訴人郭○○為好友,指示告訴人郭○○下載假投資軟體「IMC-Trading」,以投資股票獲利,致告訴人郭○○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投資款項。111年8月2日15時29分許,轉帳匯款9萬元至被告申設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8月2日16時0分許,轉帳55萬元至被告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1.郭○○111.08.31警詢筆錄(3992號偵卷第103-108頁)2.告訴人郭○○提出與詐欺集團成員「範○○」、「婷婷」LINE對話紀錄暨轉帳明細擷圖(3392號偵卷第148、158-160頁)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青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3392號偵卷第123、139-141頁)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3392號偵卷第109-110頁)14何○○(提出告訴)詐欺集團成員先於111年4月23日16時30分許,以LINE暱稱「陳○○」聯絡告訴人何○○為好友,再於同年5月中旬某日,邀告訴人何○○加入國際投資金融投資群組,由暱稱「首席指導-林○○」之人指示參與群組之人購買比特幣,隨後由暱稱「客服經理李小姐」指示告訴人何○○至「Kucoin」平台註冊,另介紹向暱稱「Richard幣商」購買比特幣,致告訴人何○○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投資款項。111年6月6日13時36分,轉帳匯款10萬元至被告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6月6日13時43分轉帳10萬元至被告申設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1.何○○111.06.10警詢筆錄(基隆市警局第二分局警卷第21-22頁)2.告訴人何○○提出與詐欺集團成員「陳○○」、「首席指導-林○○」、「Richard幣商」LINE對話紀錄擷圖暨其開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基隆市警局第二分局警卷第32-34、40-43頁)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忠孝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基隆市警局第二分局警卷第23、45頁)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局第二分局警卷第24-25頁)5.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基隆市警局第二分局警卷第44頁)111年6月6日13時57分,轉帳匯款10萬元至被告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6月6日14時37分轉帳39萬9,900元至被告申設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6月6日13時57分,轉帳匯款10萬元至被告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6月6日13時58分,轉帳匯款10萬元至被告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6月8日10時29分,轉帳匯款10萬元至被告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6月8日11時34分轉帳20萬元至被告申設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6月8日10時30分,轉帳匯款10萬元至被告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