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二八號
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丁○○○
癸○○劉子○○丙○○己○○庚○○辛○○甲○○壬○○丑○○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交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仟捌佰捌拾元。
相對人丁○○○、劉、子○○、丙○○、己○○、壬○○、丑○○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拾柒萬肆仟柒佰玖拾玖元。
相對人庚○○、甲○○、戊○○○○○○、辛○○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拾伍萬陸仟玖佰壹拾叁元。
相對人庚○○、戊○○○○○○、辛○○、丁○○○、癸○○、劉、子○○、丙○○、己○○、壬○○、丑○○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拾捌萬陸仟壹佰伍拾元。
相對人癸○○、丁○○○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拾叁元。
相對人庚○○、戊○○○○○○、辛○○、丁○○○、癸○○、劉、子○○、丙○○、己○○、壬○○、丑○○、甲○○應負擔之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佰伍拾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交地事件,經本院八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七九號民事判決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丁○○○、癸○○、劉、子○○、丙○○、己○○、壬○○、丑○○負擔五分之二,相對人庚○○、甲○○、戊○○○○○○、辛○○負擔五分之二,餘由聲請人負擔;嗣聲請人就其請求損害金敗訴部分提起上訴,相對人庚○○、戊○○○○○○、辛○○、甲○○亦就損害金部分提起上訴,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五年度重上字第十號、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六二號、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八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二一號民事判決第
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原審判決准許拆屋交地及遷出部分之訴訟費用)外,由相對人庚○○、戊○○○○○○、辛○○及丁○○○、癸○○、劉、子○○、丙○○、己○○、壬○○、丑○○負擔五分之四,餘由聲請人負擔;嗣相對人癸○○、丁○○○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五四六號民事裁定上訴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癸○○、丁○○○連帶負擔確定。
二、經查: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第一審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為新台幣(下同)一百六十四萬二千二百八十二元,相對人丁○○○、癸○○、劉、子○○、丙○○、己○○、壬○○、丑○○應負擔五分之二即六十五萬六千九百十三元(0000000×2/5=65691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下同),相對人庚○○、甲○○、戊○○○○○○、辛○○應負擔五分之二即六十五萬六千九百十三元(第一審判決准許拆屋交地及遷出部分之訴訟費用)。另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額除確定部分(原審判決准許拆屋交地及遷出部分之訴訟費用)外,依附表確定為四十八萬二千六百八十七元((0000000-000000×2)+77607+72597+4027=482687),應由相對人庚○○、戊○○○○○○、辛○○及丁○○○、癸○○、劉、子○○、丙○○、己○○、壬○○、丑○○負擔五分之四即三十八萬六千一百五十元,聲請人負擔五分之一即九萬六千五百三十七元。再第三審訴訟費用額(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五四六號)八十三元應由相對人癸○○、丁○○○連帶負擔。綜上所述,本件歷審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為一百七十九萬六千五百九十六元(聲請人預繳郵資,已於九十一年五月三日將其中一千五百二十元郵寄(郵資三十四元)退還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其中之六十五萬六千九百十三元應由相對人丁○○○、癸○○、劉、子○○、丙○○、己○○、壬○○、丑○○負擔;又其中之六十五萬六千九百十三元應由相對人庚○○、甲○○、戊○○○○○○、辛○○負擔;又其中之三十八萬六千一百五十元由相對人庚○○、戊○○○○○○、辛○○、丁○○○、癸○○、劉、子○○、丙○○、己○○、壬○○、丑○○負擔;又其中之九萬六千五百三十七元由聲請人負擔;又其中之八十三元由相對人癸○○、丁○○○連帶負擔。至相對人甲○○部分,本院依職權併確定之,附此敘明。
三、次查:本件歷審訴訟費用額為一百七十九萬六千五百九十六元,其中之七萬三千二百三十四元由相對人癸○○預繳,有相對人癸○○提出之收據二紙在卷足憑,其餘之一百七十二萬三千三百六十二元係由聲請人預繳,惟聲請人應負擔訴訟費用額九萬六千五百三十七元,因之聲請人得請求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為一百六十二萬六千八百二十五元。又相對人丁○○○、癸○○、劉、子○○、丙○○、己○○、壬○○、丑○○原應負擔六十五萬六千九百十三元(即每人各負擔八分之一,亦即癸○○原應負擔八萬二千一百十四元,相對人丁○○○、劉、子○○、丙○○、己○○、壬○○、丑○○應負擔五十七萬四千七百九十九元);相對人庚○○、甲○○、戊○○○○○○、辛○○應負擔六十五萬六千九百十三元;相對人庚○○、戊○○○○○○、辛○○、丁○○○、癸○○、劉、子○○、丙○○、己○○、壬○○、丑○○應負擔三十八萬六千一百五十元;相對人癸○○、丁○○○連帶負擔八十三元;惟相對人癸○○已預繳七萬三千二百三十四元,是以其應負擔之八萬二千一百十四元,扣除其已預繳之七萬三千二百三十四元,則相對人癸○○應負擔八千八百八十元(00000-00000=8880),而相對人丁○○○、劉、子○○、丙○○、己○○、壬○○、丑○○則應負擔五十七萬四千七百九十九元。是故,相對人癸○○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額八千八百八十元,相對人丁○○○、劉、子○○、丙○○、己○○、壬○○、丑○○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額五十七萬四千七百九十九元,相對人庚○○、甲○○、戊○○○○○○、辛○○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額六十五萬六千九百十三元,相對人庚○○、戊○○○○○○、辛○○、丁○○○、癸○○、劉、子○○、丙○○、己○○、壬○○、丑○○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額三十八萬六千一百五十元,相對人癸○○、丁○○○應連帶賠償之訴訟費用額八十三元,連同本件應由相對人庚○○、戊○○○○○○、辛○○、丁○○○、癸○○、劉、子○○、丙○○、己○○、壬○○、丑○○、甲○○負擔之程序費用八百五十元在內,確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張季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汪姿秀~F0~T40附表:本院八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七九號┌────────┬──────────────┬──────────┐│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一百六十一萬八千五百零九元│聲請人預繳,下同│├────────┼──────────────┼──────────┤│郵票費用│一千二百二十元││├────────┼──────────────┼──────────┤│調查證據旅費│四百元││├────────┼──────────────┼──────────┤│地政規費│一萬八千元││├────────┼──────────────┼──────────┤│公示送達登報費│四千一百五十三元││├────────┼──────────────┼──────────┤│共計│一百六十四萬二千二百八十二元││└────────┴──────────────┴──────────┘~F0~T40附表: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五年度重上字第十號┌────────┬──────────────┬──────────┐│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七萬二千一百十四元│聲請人預繳│├────────┼──────────────┼──────────┤│郵票費用│五千四百九十三元│其中四百十三元為相對││││人癸○○預繳,餘為聲││││請人預繳│├────────┼──────────────┼──────────┤│共計│七萬七千六百零七元││└────────┴──────────────┴──────────┘~F0~T40附表: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六二號┌────────┬──────────────┬──────────┐│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七萬二千一百十四元│癸○○預繳│├────────┼──────────────┼──────────┤│郵票費用│四百八十三元│癸○○預繳│├────────┼──────────────┼──────────┤│共計│七萬二千五百九十七元││└────────┴──────────────┴──────────┘~F0~T40附表: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八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二一號┌────────┬──────────────┬──────────┐│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郵票費用│四千零二十七元│其中二百二十四元為劉││││ 寬成 預繳,餘為聲請人││││預繳│└────────┴──────────────┴──────────┘~F0~T40附表: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五四六號┌────────┬──────────────┬──────────┐│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郵票費用│八十三元│聲請人預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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