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68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余美燕 即 余宥禛 即 余侑臻
余瑞珠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7
日本院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建物標示部「建物」欄內關於「00000-0
00」之記載,應更正為「0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書記官劉家汝